一、多功能大楼一楼东大厅电子屏(室内LED多彩电子显示屏,以下简称电子屏),是学校重要的宣传媒介和窗口。
二、电子屏由教育技术服务中心进行日常维护和使用管理。
三、电子屏显示内容及版式由学校办公室或党委宣传部审定,由教育技术服务中心制作、发布。
四、下列事项可通过电子屏发布信息:
(1)学校改革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事件、重大活动、重要会议、突出成果、公告公示、工作通知等;
(2)省、市及以上级别领导、专家来校参观、访问、指导、检查;
(3)学校主办、承办的省级及以上学术会议、工作会议;
(4)有学校主要领导或多名领导出席的校际交流活动;
(5)学校确定的其他事项。
五、信息发布流程:
(1)需要发布信息的单位至少提前4小时填写并上网提交电子屏使用申请,时间紧急情况下同时电话通知教育技术服务中心;
(2)党委宣传部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核;
(3)审核通过后,发布单位将拟发布文字、图形、图像等电子稿件提交教育技术服务中心;
(4)信息发布到电子屏;
(5)时效过后,撤销发布信息,关闭电子屏。
六、学校领导、学校办公室审定的信息内容可直接发布,重要信息可优先发布。
七、教育技术服务中心负责对电子屏及其计算机系统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
八、本规定自即日起执行。
2011年11月1日
多功能楼一楼大厅电子屏使用申请
申请部门 填写 | 申请单位 | ||
发布时间 | 从 月 日 时至 月 日 时 | ||
发布内容 | |||
经办人 | 联系电话 | ||
负责人审核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 |||
宣传部 | 负责人审核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 ||
教技中心 | 负责人审核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 ||
备 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