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师范学院校园卡系统管理暂行规定
为促进我校数字化校园建设,确保校园卡系统稳定、可靠的运行,规范校园卡系统管理行为,维护持卡用户的利益,根据我校校园卡系统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数字化校园建设是我校实现办学目标的重要保障。校园卡系统是学校加强信息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的一项基础工程。各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大力支持,积极配合,确保校园卡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
第二条 黄冈师范学院校园卡由校园卡管理中心发放,具有校内身份识别、消费、校务管理等功能。
第三条 校园卡管理中心作为校园“一卡通”系统的管理机构,隶属于信息化建设管理办公室,其主要工作职责和内容包括校园卡系统的规划与建设,校园卡设备的管理维护、卡务管理、充值服务、账务结算及有关信息管理和咨询服务等。
第四条 校园卡正式卡只限师生员工本人持有,不得出租、转让、抵押、涂改、伪造,未经授权,任何部门均无权没收。
第五条 所有合法持有校园卡的用户都享有和承担《黄冈师范学院校园卡系统管理暂行规定》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校园卡不具备透支功能,必须先存款,后消费。
第七条 为便于管理,根据持卡人的身份,校园卡系统用户卡分为五大类,即教工卡、学生卡、普通卡、消费卡和临时卡。
第二章 校园卡的管理
第八条 校园卡的办理对象
一、在学校人事处正式登记的事业编制的在职教职工、离退休职工、合同职工。
二、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普通本科生、专科生及外国留学生等。
三、校内聘用的临时务工人员等。
四、短期培训或需要办理普通卡的其他人员等。
五、教职员工家属等。
第九条 学生、教工初次申办校园卡
一、新生、新教工办理校园卡,其资料应由研究生处、学工部、人事处等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给校园卡管理中心,由校园卡管理中心统一整理,集中办理校园卡。
二、对于未能集中办卡的人员,携带本人工作证或学生证,到校园卡管理中心登记个人资料,并拍摄数码照片,制作校园卡。
三、校内聘请的临时务工人员由相关部门提供证明材料,到校园卡管理中心登记个人资料,并拍摄数码照片,制作普通卡。
四、短期培训人员由相关部门提供证明材料,到校园卡管理中心登记个人资料,并拍摄数码照片,制作普通卡。
五、临时卡仅发给新生在开学初期使用,待学生卡下发后收回。
第十条 校园卡工本费及证卡制作费共计20元,各类全日制正式在校生及学校人事处正式登记的事业编制教职工首次领卡由学校免费提供。
第十一条 校园卡的有效期
一、教职工的卡有效期为10年;
二、学生卡的有效期一般根据学制安排:全日制本科生的卡有效期一般为4年;研究生的卡有效期一般为3年;
三、校内聘用的临时务工人员依据签订的劳务合同制定有效期,一般为一年;
四、消费卡有效期为一年;
五、临时卡有效期为三个月。
第十二条 校园卡的延期
一、对于延期毕业的学生,须到学籍管理部门取得延期毕业的证明,经审核后方可办理延期手续。
二、教职工的校园卡有效期满后,校园卡管理中心根据人事处的档案资料给予延期。
三、对于有效期满的普通卡,如果需要继续使用,须持本人办卡时的有效证件及相关证明申请办理延期;普通卡可以多次延期。对于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校园卡管理中心可终止该临时校园卡的使用,并办理销户手续。
第十三条 校园卡的终止
一、对于办理了毕业离校手续的各类学生, 各应用子系统的校园卡功能以主管部门确定的时间终止。
二、对于办理了调离、辞职手续及已自动离职、除名等与学校解除人事关系的教职工,校园卡功能以主管部门确定的时间终止。
三、人事变动和学籍变动由相关部门将变动人员名单送交校园卡管理中心。
四、办理离校手续者,由本人或其委托人先办理图书清还等手续后,再到校园卡管理中心注销校园卡账户。
第十四条 校园卡的补办
因丢失、损坏等原因需要重新办卡的人员,须携带本人证件(身份证、工作证、学生证或相关有效证明)到校园卡管理中心申请补办,同时交纳卡片工本费20元(或直接在卡内余额中扣缴)。也可凭本人身份证在自助补卡机上补卡。不受理校园卡的无证补办。
第十五条 其他相关业务
一、卡挂失
申请卡挂失,持卡人可通过自助圈存机、手机APP、校园卡网站、语音电话自行挂失,也可以持本人证件(身份证、工作证、学生证或相关有效证明)到校园卡管理中心办理挂失登记;无证挂失、代办挂失等均不予受理。
二、卡解挂
为保护持卡人的利益,办理卡解挂业务时,用户需持本人证件(身份证、工作证、学生证或相关有效证明)到校园卡管理中心办理;无证解挂、代办解挂等均不予受理。也可持需要解挂的校园卡通过自助圈存机自行解挂。
三、卡注销
教职工或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时凭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工作证、学生证或相关有效证明)办理校园卡注销业务,结算清退卡内余额。校园卡注销前需经各应用子系统功能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不受理无证卡注销、代办卡注销。
第三章 警示性条款
第十六条 校园卡仅限于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给他人。一经发现,校园卡管理中心有权没收或注销。
第十七条 拾获他人校园卡应及时与校园卡管理中心联系。拾获他人校园卡不上交,反而恶意用卡,造成持卡用户经济损失或引发身份管理问题的,一经查实,由学校有关部门按照学校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校园卡系统及设备为学校财产,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自觉爱护,按照要求加强管理和保养。
第十九条 严禁破解、仿冒和伪造校园卡。有此类行径的一经查实,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电子金融系统的行为交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严肃处理。触犯法律需依法处理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校园卡管理中心所有。